四川小自考 四川小自考课程购买入口

《经济法概论》第一章同步辅导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6:21 编辑整理:四川小自考网 【字体: 【加入自考交流群】
考点精析

  一、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

  1 薄熬济法”概念的提出与使用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提出来的。以后,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1843年分册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中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2 惫家协调

  国家协调,是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协调的客体是经济运行,协调的方式是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

  3 焙旯鄣骺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

  4 倍跃济法这个概念下定义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经济法这个概念下定义时,最重要的是要正确地概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了给经济法这个概念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应注意五个问题:

  (1 )不必列举各种法律规范共有的属性;

  (2 )不需要列举经济法的主体;

  (3 )不应当使用含混的概念;

  (4 )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应该相等;

  (5 )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 本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也就是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二、基本理论

  1 本济法的调整对象

  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发展生产力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我们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因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它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所以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其根源在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由于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因此,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情况下经济运行也需要国家协调。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2 本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个定义有三方面的基本涵义:第一,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第二,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第三,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3 本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因此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所谓“单一的调整对象”。同一次划分法的部门,不能进行多标准交叉划分。为了进一步明确为什么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还要对一些错误观点进行评析。

  4 本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的巨大作用,决定了其重要地位。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1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 )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3 )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本文标签:四川小自考 经济类 《经济法概论》第一章同步辅导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scxzk.net

本文地址:http://www.scxzk.net/html/jjl676/4341.html


《四川小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考试信息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网信息来源为其他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

相关《《经济法概论》第一章同步辅导》的文章

四川小自考-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