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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四川应用型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题三

发布日期:2018-10-15 02:53:07 编辑整理:四川小自考网 【字体: 【加入自考交流群】

2018年小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名词解释题三

证明力,即证据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时所起作用的大小,反应的是证据的可信程序问题。

法定公证事项:(又称为强制公证、必需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否则该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因形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证员资格及公证执业证,被公证处聘任,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专业人员。

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正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使(领)馆公证。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条约,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务,由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履行证明职能,予以公证。

买卖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行为以及合同内容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所有人与买方就买卖房屋及支付价款等有关事宜达成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依法予以公证证明的活动。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技术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技术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劳动合同公证:公证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招标授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财产分割协议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夫妻双方订立的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产权归属等事宜的协议,以及关于夫妻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问题的协议、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死亡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人员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生存和住址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对申请公证的当事人现在于某地还活着这一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和证明的活动。

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真实性依法进行确认并给予证明的活动。

法人资信:法人拥有的财产、资金、经营状况、经营信誉、资产负债等情况的总称。

商标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以及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商标权诉讼所用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房地产开发商与预购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的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职务、职称证书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构颁发给当事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证书的真实性与全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签名、印鉴、日期属实公证: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有关签字人的签名和制作单位所盖印章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执行证书: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所规定的义务时,原公证机构接受债权人的申请,依法作出的该公证债权文书已生效的证书。

涉外公证员:是指具备办理涉外公证事物资格的公证员。

公证书加章转递制度:指我国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的公证人出具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司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审核并加盖转递章转递,内地才能使用、才具有其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及对抗第三人效力的制度

律师的任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律师的直接任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律师执行任务的根本目的。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密切联系的辩证统一关系,这是由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之间的一致性所决定的。

律师执业原则: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

兼职律师:是我国特殊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特殊产物,最新《律师法》第12条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依照律师法规定的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第11条做了限制性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合作人共同集资,自愿组合,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归档制度律师事务所对于已经办结的案件,应当将全部案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必要整理,然后根据各项业务分类,分别立卷存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全国律协):是由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群众社会团体,受司法部的指导和监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

律师“保密原则”:是指律师保守职务秘密。即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其来源如何,未经委托人许可,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包括在一定条件下受调查时律师仍有就保密事项拒绝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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