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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小自考法理学考前串讲

发布日期:2018-05-23 12:26:01 编辑整理:四川小自考网 【字体: 【加入自考交流群】

导论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二)对法学研究具体现象的不同理解

(三)法学一词的词源

二、法学体系

(一)法学体系的含义

(二)法学分科的不同角度,

(三)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

第二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 法学的产生和特征
  •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以前的法学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

第一,以往的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

第二,以往的思想家、法学家尽管对法的本质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一个共同点是,都以不同形式否认法的阶级性,或者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公共意志”的体现。

第三,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

(三)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

(四)列宁的法律思想

        •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 毛泽东思想关于法律的论述
  • 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一)党的十五大作出的历史性决策

(二)邓小平关于民主与法制的学说

民主和法制学说是邓小平理论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是当代中国法学的根本任务

(1)必须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

(2)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理论和实践。

(3)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4)贯彻双百方针。

(5)借鉴一切有用的知识。

(6)中国专业法学工作者对法学所作的努力。

第四节法学研究的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与法学自身方法论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普遍指导意义

(二)法学自身的方法论

二、日常使用的法学方法论

(一)社会调查的方法

(二)历史调查的方法

(三)分析和比较法律的方法

(四)词义分析的方法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

第五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其名称的演变

(一)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二)名称的演变

二、法理学课程体系

(一)学科体系和课程体系

(二)本书的努力方向

(三)本书体系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

  • 对学习其他法学学科或课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 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增强民主与法制观念
  • 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资产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

 

05年考点的分析:

最新考点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

最新靠题

(2005.4,单选3)下列有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表述,错误的是()

A、仅指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学说

B、代表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利益

C、以唯物史观为基础

D、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参考答案】

A(P7

06年考点预测

1、对法学研究具体现象的不同理解

2、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 词义的演变
  • 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 外文中的法和法律
  • 动态的法和静态的法

二、法的本质和现象、内容和形式

  • 法的本质和现象
  • 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
  • 法的内容和形式

三、法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现象的基本特征

  •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第二节法的要素

一、法律规则(规范)

  •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 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
  • 法律规则的分类

二、法律概念

三、法律原则

第三节法的本质

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二、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三、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

第四节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一、工人阶级领导下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

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

第五节其他思想家、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一、中国历史上思想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二、外国思想家、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 神学论
  • 正义论
  • 理性论
  • 民族精神论
  • 权利论和规范论
  • 社会论

 

 

05年考点的分析:

最新考点

1、法的要素

2、法律规则

3、法的本质

4、中国历史上思想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5、外国思想家、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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